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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称保养套餐“已过期”,律师:未能举证则视为无服务期限

时间:2023-10-28 08:55:31|来源:澎湃新闻|点击量:27545

消费者预付款购买的保养有无截止期限?4S店和消费者说法不一,双方也都拿不出相关证据。对此,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如4S店未能举证对服务期限有约定,即可视为无服务截止期限,更不涉及“逾期即为失效”。

4S店称保养套餐“已过期”,律师:未能举证则视为无服务期限

龚女士2019年购买保养套餐的付款截图

10月26日,消费者龚女士向澎湃质量观反映,2019年1月24日,她在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汽车保养时,现场花费1875元,购买了保养套餐(买三送一,共计四次保养保养活动)。当时曾和销售确认没有使用时间限制。此后,因出差多和疫情影响,自己没再去该店保养过。

龚女士说,数年来,该店确曾打过两次电话,提醒车保养时间临近,让去保养,但未提及期限问题。2023年9月,她去该店保养车时,被告知经查询,系统显示其购买的保养套餐有效期是两年,已经过期失效,无法免费提供服务。

9月27日、10月12日,龚女士两次向南京市12345投诉。经雨花台区调解,商家提出(对已经过期的三次保养)他们承担材料费,按照半年/一万公里的间隔期,每次龚女士支付工时费的折中方案。

龚女士说,每次工时费是210元,她内心无法接受。不过,因为维权耗时费力,10月21日,她还是在4S店起草的解决方案上签字。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方案最后注明“以上作为最终解决方案,双方不再有其他异议”。

10月26日,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向澎湃新闻表示,龚女士购买保养套餐时,应该签有协议,显示有期限,但因时间太久,需要去找,不一定能够找到。其强调,争议早已解决,龚女士已签字认可解决方案。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预付款模式,本来就是消费者风险风大,所以更需要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此事关键在对有效期是否有约定,如商家未能举证对服务期限有约定,即可视为无服务期限,更不涉及“逾期即失效”,故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相关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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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裴怡楠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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