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毁坏摊主蔬菜被推倒受伤后索赔医疗费
法院:摊主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将侵害人推倒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作者:周瑞平 李清河
因不满摊主在小区附近摆摊而辱骂摊主,还拿菜刀乱砍蔬菜,被摊主推倒后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能向摊主索赔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被告为制止原告正在实施的财产侵害行为而将其推倒,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4年4月4日,淮北市某小区居民赵某认为张女士在小区附近摆摊影响其通行,与正在售卖蔬菜的张女士发生争执,对张女士进行辱骂。继而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旁观群众劝阻未果。随后,赵某离开现场,购买一把菜刀后再次返回,并持刀毁坏张女士在售的蔬菜。为制止赵某继续毁坏蔬菜,张女士将赵某推倒在地。此后,赵某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4万元。
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某主动挑起事端,公然侮辱他人,且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对赵某合并执行罚款200元,并对其所持菜刀予以收缴。
赵某以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张女士告上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其医疗费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赵某率先辱骂张女士,主动挑起事端。赵某离开现场后特地购买一把菜刀返回毁坏张女士正在售卖的蔬菜,并再次辱骂张女士。张女士为制止赵某毁坏自己的蔬菜,将赵某推倒在地,张女士的推倒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赵某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之需要,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1.4万元的诉求不应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本案中,赵某主动挑起事端,并持刀毁损张女士在售的蔬菜,其行为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女士为防止自己的财产继续受到损害,将赵某推倒,行为直接针对侵害人,目的在于制止侵害,且防卫手段与现场情形基本相当,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因自身违法行为引发冲突,并在侵害过程中受伤,不能将相应损失转嫁给依法实施防卫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以制止侵害为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仍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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