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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出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6-08-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81

作者:张慧 叶鉴熳

“走,载你一程。”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间无偿“搭便车”很常见,但在搭乘过程中发生意外,引发损害,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又如何划分呢?

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联合市综治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因电动车好意搭乘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在诉前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陈某与吴某系朋友,2025年某日,陈某无偿搭载小酌后的吴某,行驶途中,吴某因自身原因跳下电动车,头部着地造成重度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家属认为陈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辩称系无偿善意搭载,且吴某系自行跳车,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某家属将陈某诉至邵武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较清楚,若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不仅能为双方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遂依托“法院+综治”联调机制将案件推送市综治中心。

派驻综治中心的法官与专业调解员当即介入,调解现场,法官摒弃机械办案思维,坚持法理相融、情理兼顾。一方面细致复盘事故经过,指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后搭乘本应坐稳扶牢,却主动跳车,其举动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陈某无偿搭载、无超速、无违规驾驶,亦无强迫搭乘情形,但电动车载人本有风险,驾驶人未提醒佩戴头盔、未劝阻饮酒乘车,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构成次要过错,适用“好意同乘”司法裁判规则。

另一方面,法官联合调解员耐心安抚家属悲痛情绪,疏导对立心结,同时对驾驶人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善意助人不等于免责。

经过法官及调解员反复多轮居中斡旋、平衡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10000元,并当场全额履行完毕。这起纠纷在诉前圆满化解,双方息诉止争。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善意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顺风车、便车等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另,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吴某小酌后主动跳车,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过失相抵原则应自担主要责任;陈某驾驶非机动车无偿搭载吴某,属民法上的“好意同乘”情形,陈某无收费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超速、违规操作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电动车防护性差,陈某仍负有安全驾驶、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注意义务,不能以“无偿”完全免责。

法官提醒,驾驶人顺路载亲友应谨慎驾驶、不超员、不违规;乘客应戴头盔、坐稳扶牢,不嬉闹侧身。邻里好友互助建立在守法与安全之上,才能避免“好事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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