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融媒宣传下载
您当前所在位置:驻马店广视网>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机

未成年人擅自置换金饰,交易算数吗?

时间:2026-09-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39

一名12岁女童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将家中金饰拿至金店置换,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

2026年初,12岁女童张某未经父母允许,将家中一枚生肖金挂件带至四川省西充县城某金店进行置换。金店在未核实张某年龄及是否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达成置换协议,回收旧挂件并向严某支付差价162元,另交付一件新金饰。张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要求金店返还原始挂件,金店以交易系双方自愿为由拒绝。李某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向公安机关报警,均未能解决争议。7月23日,李某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并判令双方返还各自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张某年仅12周岁,擅自将家中金饰进行置换并收取差价,该交易涉及贵重物品处置,明显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行为。法定代理人李某明确拒绝追认后,该行为依法自始无效。金店作为专业黄金饰品经营机构,在接待未成年顾客进行贵重物品置换时,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主动核实张某年龄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近日,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张某将新金饰与162元差价退还金店,金店将原始生肖挂件退还严某,案件办理耗时仅11天。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接触消费场景日益增多,未成年人擅自消费、大额交易等纠纷频发。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非限制交易自由,而是为认知能力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设置“安全阀”。本案中,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准确把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即自始无效”的法律规则,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也为经营者划定行为边界,更为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司法指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请广大家长加强对子女财产观念和消费行为的日常教育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在接待未成年顾客进行贵重商品交易时,务必核实年龄并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以“双方自愿”为由规避法定义务。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 上一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元旦起施行 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体“安全网”
  • 下一篇: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有了裁判“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