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踢足球时背后推人致同学伤残
法院:违反规则的危险动作不适用自甘风险,侵权需赔偿
作者:周瑞平 李旺顺 刘形阳
中学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踢足球时违规推搡同学,导致同学摔倒受伤构成伤残。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侵权者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万余元;涉事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庐江县某中学多个班级同时开设体育课,授课老师安排学生们在操场自由活动。在自由活动期间,小杰与同学在操场踢足球,小强中途加入参与抢球。追逐过程中,小强先后两次从小杰身后实施推搡行为,第二次推搡致使小杰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小强也随之倒地并坐到小杰左腿部位,造成小杰左侧胫骨远端骨折。事发后,小杰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杰的监护人将小强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强一方辩称,足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小杰自愿参与运动,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自行承担后果。学校则辩称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事发后及时送医,自身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甘风险的适用有严格边界,需满足活动存在固有风险、受害人自愿参与、损害源于运动固有风险、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条件。足球运动的合理身体接触、正常冲撞属于固有风险,但“从身后推人”是足球规则明确禁止的危险动作,远超正常竞技范畴,不属于足球运动的固有风险。小强两次故意推搡小杰,违反体育规则,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重大且不必要的威胁,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小强在运动状态下从背后连续推搡小杰,事发过程不符合小杰的自甘风险要件,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小强作为直接侵权人推倒小杰,且自身亦随之倒地并坐到小杰左腿上,进一步促成小杰左腿胫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事发时,三个班级同时开展体育活动,学校仅提供器材组织自由活动,现场缺乏有效监管。小强两次推搡小杰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若教师及时巡查制止,完全可避免损害发生;小杰受伤后,接到其他学生报告,教师才到场处置。学校在体育活动中未落实全程监管,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尽到与未成年人年龄、活动风险相匹配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自甘风险不等于放任危险违规行为。参与者在享受运动乐趣的同时,必须秉持文明竞技理念,恪守规则底线,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学校作为校园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不仅要确保运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安全合规,还要配备专业指导人员,落实全程监督职责,加强实时安全提示与秩序维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切实履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活动风险相匹配的教育管理义务,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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