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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大量外币、购销假币 两人分别犯伪造货币罪及出售、购买假币罪获刑

时间:2026-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100

伪造大量外币、购销假币 两人分别犯伪造货币罪及出售、购买假币罪获刑

作者:李果 甘倍源 周明扬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假币刑事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涉案手机、验钞设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币均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生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制作外币底稿样本,委托他人(另案处理)非法印制美元、日元等多种境外货币,累计伪造各类假币2400张,折合人民币148万余元。杨某生将其中2000张假币(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出售给杨某荣,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生住所查获大量假美元以及验钞机、紫光灯等全套造假作案工具。

自2023年起,被告人杨某荣以转卖牟利为目的,多途径购进各类假外币及点钞机等工具,安排人员(另案处理)拍摄各类外币验钞视频,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买家,以低于市场外汇汇率的价格对外销售。在先后两次交易中,买家现场验钞识破假币并报警。公安机关在杨某荣住宅内查获美元、欧元、日元等各类假币2万余张。经查明,杨某荣购进的假外币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对外出售假外币折合人民币467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伪造境外货币并对外出售,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杨某荣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予以收购并大肆对外出售,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杨某生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伪造货币、买卖假币是国家刑法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境内人民币与境外可流通外币同样受法律保护,伪造、倒卖外币同样会严重破坏国家金融安全与外汇管理秩序,极易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任何妄图脱离劳动、依靠制售假币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严厉惩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外币兑换必须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坚决杜绝私下换汇交易,不要因贪图低价落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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