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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单车,致人受伤责任谁担?

时间:2026-09-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15

作者:陈立烽 江爱香 黄晓晖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不断发展,共享电动单车已成为大众日常出行的选择之一。由于安全意识不足,未成年人未达法定骑行年龄扫码骑行共享电动单车,骑行途中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单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14周岁)因学习使用需要,其母亲罗某向移动公司购买了手机号,并交由李某使用至今已两年有余。2026年1月10日,李某利用手机号注册的美团APP平台账户扫码租用共享电动单车,骑行途中,与手扶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父亲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出院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认定为九级。吴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超出部分损失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享电动单车服务方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美团共享电动单车的服务方已就共享电动单车的解锁方式以及租赁年龄给予充分注意和提示,在控制能力范围内保证共享电动单车驾驶人具备基本驾驶能力,无证据表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或运营管理过错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共享电动单车服务方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满16周岁且并非《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的签订用户,李某并非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与手机号注册人并不认识,使用该手机号登录平台账号扫码租车并未取得注册人授权许可,且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共享电动单车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李某某、罗某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李某驾驶共享电动单车上路行驶致人受伤,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吴某相关经济损失10万余元,其本人财产不足以赔偿部分由李某某、罗某承担,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单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单车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损失,若其有个人财产则应当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此时与未成年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共享电动单车平台一般通过用户规则对使用年龄作出要求并需实名认证。若平台在账号注册、年龄核验环节存在疏漏,可能因未尽审核管理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若使用他人实名认证注册的账户扫码骑行,则超出了平台监管能力范围,相关责任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本案中,共享电动单车服务提供方通过平台与注册人签订电子协议,协议中对未成年人骑行相关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并对注册人投保,其对应被保险人应为注册人。李某扫码骑行造成他人损害,在注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骑行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不予理赔,服务提供方亦无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单车。骑行时应当规范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追逐竞驶,或炫酷炫技、突然猛拐等。对于家长,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账号,不得把已注册的共享电动单车账号交给未成年人扫码使用,更不要代替孩子操作,严守“未达法定年龄不上路骑行”准则。对于运营服务平台,应当把好实名认证及年龄的审核关,禁止向未达法定年龄人员提供用车服务,给未成年人筑牢一道安全防线。骑行便利,安全为先。未成年人保护,从你我做起,守护每一次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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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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