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唐佳露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张某因醉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在家中点燃液化气罐引发火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6年4月某日晚,张某因经济压力较大,醉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他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拆卸后搬至客厅,打开阀门,用打火机点燃该液化气罐,火势引燃了客厅的家具及衣物。其妻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后消防员、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家中财物不同程度损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说法
居民住宅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此区域实施放火行为,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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