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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奢牌”金戒指,主张退一赔三?

时间:2026-0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90

作者:彭婷婷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杨某到某商圈首饰门店“宝A黄金”处,购买两个戒面刻有某奢牌字母重叠图案字样的“足金999”戒指,价格分别为7024元、9422元,戒指标签载明“宝A珠宝足金999戒指”及金额,杨某按照8折的折扣向首饰店支付了戒指价款合计13156.8元,首饰店向杨某开具了一份抬头为“宝A珠宝”的质保单,质保单载明条码号、证书号、数量、标签价、折扣、金额等,其中商品名称为“足金999戒指”。

次日,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首饰店售卖假货,冒充某奢牌,以次充好、溢价销售。因首饰店拒绝调解,杨某诉至法院,并提供现场录音录像,要求首饰店退还货款13156.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9470.4元。

原告杨某:我提供的视频显示,被告店员多次提及“某奢牌字母”,导致我基于信任购买了案涉两枚金戒指。被告作为专业黄金饰品销售方,明知涉案商品并非奢牌正品,仍故意虚构品牌信息、以假冒伪劣商品冒充知名品牌正品进行销售,存在明显消费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赔三。

被告首饰店:案涉戒指仅刻印简易装饰花纹,和某奢牌官方标准商标存在肉眼可识别的明显区分,不足以误导消费者。门店门头、商品吊牌等均标注我方自有品牌“宝A黄金”,店员在销售时提及该奢牌字母仅表示商品纹样款式,全程未表明或承诺商品为该品牌,所售案涉金戒指材质确为“足金999”,称重、计价透明,亦不存在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

结合全案证据:一、从交易场景来看,被告门店所有对外标识、销售单据、商品标签均明确标注自有品牌“宝A珠宝”,店内无任何某奢牌的授权宣传,普通消费者进入门店后,不会产生该门店是某奢牌专柜的错误认知。二、从交易实际来看,店员从未作出案涉戒指是某奢牌正品的明确承诺,所有销售凭证均如实标注商品属性为“足金999”戒指,不存在刻意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三、从消费行为来看,原告本身知晓某奢牌相关信息,却在非品牌授权门店选购所谓“某奢牌金饰”,且全程自行对交易过程录音录像,购买次日即向监管部门投诉索赔,该行为模式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消费欺诈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无法认定案涉交易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维权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选购商品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有维权主张都需要有完整的证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普通生活消费者。法律鼓励合法理性维权,任何意图利用消费名义恶意牟利、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恪守商业诚信,不作虚假宣传,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杜绝“傍名牌”“抄款式”等短视行为,主动向消费者清晰告知商品真实信息,从根本上避免因标识混淆、表述模糊引发的消费争议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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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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