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积勋 龙能松
植保无人机凭借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受到农户的广泛青睐,然而其覆盖面广且会受到风力影响,也会为作业带来麻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某承包种植的香芋地与韩某叔侄合伙承包种植的农田相邻。2024年7月21日,韩某及其叔叔雇请了无人机驾驶员为其二人共同种植的农田喷洒农药。因无人机飞行高度以及风速等因素影响,无人机喷洒的农药波及相邻农户刘某种植的香芋。刘某经过多次抢补自救,均无法避免香芋产量减少。
事发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曾达成《补偿协议书》,约定由韩某叔侄赔偿刘某2万元,并备注“拿到补偿款后不得再主张赔偿”。然而,刘某认为该赔偿数额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故对此协议不予认可。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叔侄共同赔偿损失10万余元。经专业机构评估,刘某所种香芋减产损失为93450.7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叔侄二人在采用植保无人机作业时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但二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相邻区域内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害,亦未充分考虑风向风力等影响,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药物飘移至刘某香芋地中,致使香芋受损,二人的农作物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刘某种植的香芋出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院现场勘验、调查发现,香芋受损除了药害原因还有田间管理及自然因素,定损时应对此予以考虑并结合事发当年的市场价格等来评估,遂酌情在鉴定损失93450.71元中扣除10%。香芋受损后刘某购买农药进行补救,法院支持与此相关的合理农药费和人工费。
综上,法院认定刘某经济损失合计91887.64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判决韩某叔侄二人还需赔偿刘某损失71887.64元。
一审判决后,韩某叔侄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