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改加装的供热设施引发邻里渗水损害的,改造业主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公共管道井巡查管理义务存在疏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次要责任。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业主私改设施的管护义务与物业公共区域兜底管理责任。
2025年3月,原告王某发现其房屋客厅屋顶出现渗水、墙面发黑等问题,随即告知楼上401室业主于某,要求其排查漏水原因并处理隐患。于某当即联系小区热力公司及物业公司到场核查,经多方现场勘验,确认漏水点位为小区室外公共走廊管道井内,供热管线分户阀与入户管道的连接活接接口,该接口因产生砂眼持续漏水,积水渗漏至楼下301室。
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更换破损活接,完成漏水点位维修,本次维修费用100元由楼上业主于某自行承担。后续王某就房屋修复费用,先后与于某、小区物业公司、热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
庭审中,热力公司辩称,供热设施保修期届满后,入户阀门内侧供热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养护,热力公司对本次漏水事故无过错。物业公司辩称,接到漏水报修后,物业全程配合推进处置工作。案涉漏水设施属于业主自用供热设施,且供热管道属于专业设施,物业公司无管护权限与专业维保能力,不存在任何过错。于某辩称,本次漏水系供热管道活接自然老化产生砂眼所致,并非本人装修、使用不当造成。同时公共管道井长期上锁,本人无法主动排查设施隐患。事故发生后,已积极配合处置、自费承担维修费用,已完全尽到止损及协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王某房屋的漏水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核定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430元,王某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漏水的原因,系供热管线分户阀至住户之间的活接接口出现沙眼,该活接系401房屋业主由暖气更换为地热时所安装,业主未能保证安装的活接设备完好,导致本次漏水,故于某作为401号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因活接为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供热公司维修、养护范围,且庭审中热力公司提供了检查管道井的服务记录,故王某主张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管道漏点属于入户阀门以内,应由业主负责维修,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管道井作为公共区域,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就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维护。因管道门常处于锁闭状态,于某无法自行查看供热管线及设备是否存在老化,故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于此次漏水事故王某所受到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王某损失3451元,物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479元。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私改供热设施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纠纷。业主自行加装、改造的供热设施,安全管护、隐患排查义务由改造业主承担。管道井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统一管控,物业负有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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